试用期:最长两个月,但遵循哪些规则?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最长期限、解除权、工资和应得款项的支付、SGK 申报、对工龄的影响、固定期限合同中的试用期以及常见错误。
新员工是否合适,在最初几周就能看出来。劳动法认可试用期条款,使双方在此期间可以轻松分开。但只有遵守一定规则,才能享有这种灵活性。
五条基本规则
1. 必须书面约定。 试用期不会自动产生;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没有试用期的,自第一天起适用正常的解除规则。
2. 最长两个月。 个人劳动合同可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为两个月。有集体协议的,可延长至四个月。约定超过两个月的试用期,超出部分无效。
3. 解除无需预告,也无需赔偿。 试用期内,雇主和员工均可不经预告且无需支付赔偿解除合同。无需说明理由;但解除如基于歧视性理由,可能须就违反平等待遇原则支付赔偿。
4. 照付工资和其他应得款项。 即使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员工也可获得已工作天数的工资及其他应得款项(例如按比例计算的福利)。
5. 办理社会保险申报。 试用期也属于参保就业。入职申报须在员工开始工作前提交:入职申报
常见问题
试用期计入工龄吗? 计入。员工试用期后继续工作的,试用期计入工龄补偿金、年假以及就业保障所需的六个月工龄。
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双方可以在两个月的上限内延长较短的试用期。病假或缺勤天数是否加入试用期,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可以。固定期限合同中也可以加入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内解除使用哪个离职代码? 雇主解除使用代码 01,员工解除使用代码 02:SGK 离职代码
试用期结束后解除? 试用期结束后适用一般解除规则:预告期、工龄补偿金,以及符合条件时的就业保障。参见雇主解除 · 预告期计算器
实务中的常见错误
| 错误 | 后果 |
|---|---|
| “先试一周,然后再给你申报” | 未申报用工;行政罚款 |
| 合同中未写明试用期 | 适用正常的解除规则 |
| 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 | 超过两个月的部分无效 |
| 口头解除 | 难以举证;记录解除日期以及由谁解除 |
| 未支付已工作天数的工资 | 工资请求及利息 |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解除,我们也建议准备一份简短的书面通知:解除通知书
法律依据: 第 4857 号劳动法 第 1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