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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退税类型、退税档案与跟进

出口、服务出口、出口登记交付、低税率和预扣产生的增值税退税;抵减退税和现金退税、担保和 YMM 报告,退税档案的准备与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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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出口、以低税率销售或开具预扣发票的企业中,采购时支付的增值税往往高于销售时计算的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差额即为退税请求权。退税不是通过申报表中的一行取得的,而是通过按交易建立、以单据支持的档案取得的。

哪些交易产生退税权?

交易 依据(第 3065 号增值税法) 说明
货物出口 第 11/1-a 条、第 12/1 条 以报关单和实际出境为准
服务出口 第 11/1-a 条、第 12/2 条 客户在境外且在境外受益
出口登记交付 第 11/1-c 条 制造商卖方;出口须在期限内完成
国际运输 第 14 条 凭运输单据
持投资激励证书的机器设备交付 第 13/d 条 证书范围和清单
外交和国际组织免税 第 15 条 凭免税证明
适用低税率的交付 第 29/2 条 按年度计算,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
适用部分预扣的销售 第 9/1 条 由卖方申请退税

无抵扣权的免税(例如部分金融交易)不予退税;这些交易的增值税计入成本。

如何确定可退税额?

  • 进项税: 可直接归属于产生退税权交易的采购的增值税,加上一般费用和应折旧资产分摊的部分。
  • 上限: 免税交易的可退增值税,不得超过按交易金额适用一般税率计算的金额。
  • 期间限额: 退税以相关期间无法通过抵扣消化的增值税为限。结转增值税相应减少。
  • 汇兑差额和退货: 销售后的汇兑差额或货物退回会改变销项税和进项税;档案相应更新。

相关计算:增值税计算器 · 汇兑差额发票

抵减还是现金?

抵减退税 现金退税
结果 退税请求权用于抵减税款欠款、SGK 保险费欠款和特定款项 款项支付到银行账户
单据负担 较轻;许多类型不要求报告 担保、YMM 增值税退税鉴证报告或税务稽查报告;低于公告规定限额的申请可不要求报告
速度 通常较快 取决于报告和核查
担保 通常不需要 凭担保取得的退税,在提交报告后解除担保

限额和单据要求因退税类型而异并会更新;申请前我们核查该期间的公告规定。需要 YMM 报告的,报告由独立的宣誓注册会计师出具;使档案达到可出具报告的状态是我们的工作。

退税档案的组成

  1. 申报表: 在相关期间增值税申报表的正确栏次中申报产生退税权的交易。
  2. 标准退税申请书: 通过网上税务所,按退税类型提交。
  3. 清单: 可抵扣增值税清单、进项税清单、销售发票清单;以电子方式提交。
  4. 交易专用单据: 报关单;服务出口的合同和境外收款记录;出口登记交付的出口商信息;预扣的买方清单。
  5. 报告或担保: 现金退税需要时提交。

清单在税务局(GİB)的风险分析系统中与交易对方的申报自动比对。某一卖方存在不利发现的,从该卖方采购的增值税将另行审查。

流程与跟进

阶段 工作
期间结账 确定产生退税权的交易和金额
准备 分摊进项税、编制清单、核对单据
申请 提交申请书和清单;选择抵减或现金
审核 按时答复税务局的补正通知
结果 在账目和记录中跟踪退税或抵减

退税须在法律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错过期限可能丧失退税机会。因此,我们在每次期间结账时,将产生退税权的期间单独列表跟踪。

常见问题

  • 未分摊一般费用,导致退税额计算不足。
  • 服务出口未记录“在境外受益”条件。
  • 出口登记交付后未在期限内完成出口,相关增值税被追缴。
  • 预扣销售中清单与买方申报不一致。
  • 多年累积结转增值税而未利用退税机会。
  • 未按时答复补正通知。

增值税的一般规则:增值税实务。退税被稽查或被拒绝时:税务争议与诉讼。

来源

第 3065 号增值税法(第 9 条 预扣,第 11–15 条 免税,第 29 条 抵扣,第 32 条 退税);增值税一般实施公告(退税规定);第 213 号税收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