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出口、以低税率销售或开具预扣发票的企业中,采购时支付的增值税往往高于销售时计算的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差额即为退税请求权。退税不是通过申报表中的一行取得的,而是通过按交易建立、以单据支持的档案取得的。
哪些交易产生退税权?
| 交易 | 依据(第 3065 号增值税法) | 说明 |
|---|---|---|
| 货物出口 | 第 11/1-a 条、第 12/1 条 | 以报关单和实际出境为准 |
| 服务出口 | 第 11/1-a 条、第 12/2 条 | 客户在境外且在境外受益 |
| 出口登记交付 | 第 11/1-c 条 | 制造商卖方;出口须在期限内完成 |
| 国际运输 | 第 14 条 | 凭运输单据 |
| 持投资激励证书的机器设备交付 | 第 13/d 条 | 证书范围和清单 |
| 外交和国际组织免税 | 第 15 条 | 凭免税证明 |
| 适用低税率的交付 | 第 29/2 条 | 按年度计算,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 |
| 适用部分预扣的销售 | 第 9/1 条 | 由卖方申请退税 |
无抵扣权的免税(例如部分金融交易)不予退税;这些交易的增值税计入成本。
如何确定可退税额?
- 进项税: 可直接归属于产生退税权交易的采购的增值税,加上一般费用和应折旧资产分摊的部分。
- 上限: 免税交易的可退增值税,不得超过按交易金额适用一般税率计算的金额。
- 期间限额: 退税以相关期间无法通过抵扣消化的增值税为限。结转增值税相应减少。
- 汇兑差额和退货: 销售后的汇兑差额或货物退回会改变销项税和进项税;档案相应更新。
抵减还是现金?
| 抵减退税 | 现金退税 | |
|---|---|---|
| 结果 | 退税请求权用于抵减税款欠款、SGK 保险费欠款和特定款项 | 款项支付到银行账户 |
| 单据负担 | 较轻;许多类型不要求报告 | 担保、YMM 增值税退税鉴证报告或税务稽查报告;低于公告规定限额的申请可不要求报告 |
| 速度 | 通常较快 | 取决于报告和核查 |
| 担保 | 通常不需要 | 凭担保取得的退税,在提交报告后解除担保 |
限额和单据要求因退税类型而异并会更新;申请前我们核查该期间的公告规定。需要 YMM 报告的,报告由独立的宣誓注册会计师出具;使档案达到可出具报告的状态是我们的工作。
退税档案的组成
- 申报表: 在相关期间增值税申报表的正确栏次中申报产生退税权的交易。
- 标准退税申请书: 通过网上税务所,按退税类型提交。
- 清单: 可抵扣增值税清单、进项税清单、销售发票清单;以电子方式提交。
- 交易专用单据: 报关单;服务出口的合同和境外收款记录;出口登记交付的出口商信息;预扣的买方清单。
- 报告或担保: 现金退税需要时提交。
清单在税务局(GİB)的风险分析系统中与交易对方的申报自动比对。某一卖方存在不利发现的,从该卖方采购的增值税将另行审查。
流程与跟进
| 阶段 | 工作 |
|---|---|
| 期间结账 | 确定产生退税权的交易和金额 |
| 准备 | 分摊进项税、编制清单、核对单据 |
| 申请 | 提交申请书和清单;选择抵减或现金 |
| 审核 | 按时答复税务局的补正通知 |
| 结果 | 在账目和记录中跟踪退税或抵减 |
退税须在法律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错过期限可能丧失退税机会。因此,我们在每次期间结账时,将产生退税权的期间单独列表跟踪。
常见问题
- 未分摊一般费用,导致退税额计算不足。
- 服务出口未记录“在境外受益”条件。
- 出口登记交付后未在期限内完成出口,相关增值税被追缴。
- 预扣销售中清单与买方申报不一致。
- 多年累积结转增值税而未利用退税机会。
- 未按时答复补正通知。
增值税的一般规则:增值税实务。退税被稽查或被拒绝时:税务争议与诉讼。
来源
第 3065 号增值税法(第 9 条 预扣,第 11–15 条 免税,第 29 条 抵扣,第 32 条 退税);增值税一般实施公告(退税规定);第 213 号税收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