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增值税免税和退税程序
货物出口增值税免税的条件、以出口为目的的供货、报关单与发票的核对、无法抵扣的增值税的退还以及常见错误。
出口是 Türkiye 最重要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之一。销往境外的货物不含增值税开票,但生产或采购这些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退还。这样,税负不会削弱出口商的竞争力。
货物出口免税
供货要视为出口,有两个基本条件:
- 供货必须面向境外客户。
- 货物必须离开 Türkiye 关境并到达外国。
发票不计算增值税开具;载明免税代码和报关单信息。以外币收取货款属于其他法规的范畴,而非增值税免税的问题;即便如此,汇兑差额也应单独核算:外币交易和汇兑差额
以出口为目的的供货
生产商可以以出口为目的不含增值税向出口商供货。为此:
- 供货必须由生产商进行(贸易商品的供货不在范围内)。
- 货物必须自供货日次月初起三个月内出口。
- 已计算但未收取的增值税由出口商单独申报,货物按时出口的予以注销。
货物未按时出口的,向出口商追缴未收取的税款。
服务出口
为境外客户提供并在境外使用的服务同样免征增值税。关于软件、设计和咨询等服务,参见:服务出口
退税程序
因出口免税而无法抵扣的增值税可以退还。程序大致如下:
| 步骤 | 做什么 |
|---|---|
| 1 | 在出口所属期间的增值税申报中列明免税和退税金额 |
| 2 | 通过数字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和标准退税申请清单 |
| 3 | 将报关单信息、发票和已负担增值税清单上传到系统 |
| 4 | 根据金额,凭税务稽查报告、宣誓会计师(YMM)报告或担保获得退税;一定金额以内无需报告 |
| 5 | 以现金或抵缴税款方式退税 |
退税以实际支付且可抵扣的增值税为限。如对您的某个供应商有不利认定,退税可能被推迟。总体指南:增值税退税
常见错误
- 发票日期与报关单日期不一致。 实际出口日期由报关单确定;发票和申报期间必须与之一致。
- 以出口为目的的供货错过三个月期限。 应在期限届满前规划出口;如有延误,应研究延期的可能。
- 已负担增值税清单中缺少发票。 未列入清单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 GTIP 编码和税则错误。 报关单上货物的名称和编码必须与发票一致:GTIP 编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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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 3065 号增值税法 第 11、12 和 32 条;增值税一般实施公告第 II/A 部分和第 IV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