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交易:汇兑差额、外币重估和会计分录
外币销售和采购中发票的里拉价值、收款和付款时产生的汇兑差额、汇兑差额发票与增值税、期末外币重估及相关科目。
在以外币经营的企业账簿中,会遇到三个不同的日期和三个不同的汇率:开票日、资金往来日和期末。每一个都遵循各自的规则。
1. 开票日:入账
外币发票按开票日的汇率折算为里拉记入账簿。实务中使用中央银行外汇买入汇率;为保持一致,公司内部应选择一种汇率类型并每月以相同方式适用。在发票上同时注明外币金额、里拉等值和所用汇率,可以避免日后的争议。
2. 收款或付款日:汇兑差额
假设发票金额为 10,000 美元,开票日汇率为 41.20 里拉,收款日汇率为 41.90 里拉。
| 里拉等值 | |
|---|---|
| 发票上的应收款 | 412,000 里拉 |
| 实收 | 419,000 里拉 |
| 汇兑差额(收益) | 7,000 里拉 |
对卖方而言: 收款时的有利汇兑差额是收入。由于该差额被视为原交易价格的增加,因此须缴纳增值税,卖方须向买方开具汇兑差额发票。汇兑差额发票适用原交易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汇兑差额发票
对买方而言: 付款时汇率上升的,不利汇兑差额是费用;卖方汇兑差额发票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汇率下跌的,情况相反:卖方出现不利汇兑差额。此时买方是否向卖方开具价格差额发票,根据双方的合同和惯例评估。
3. 期末:外币重估
年末(以及预缴税期末),对资产负债表上的未结清外币项目进行重估:
- 外币现金和银行账户,
- 外币应收款和应付款,
- 外币贷款、已付和已收预付款。
根据税收程序法,这些项目按计价日的中央银行外汇买入汇率计价;产生的差额为当期损益。计价差额无需开具发票,也不产生增值税,因为没有对价往来。网站上以一张表列出期末汇率:期末计价汇率 · 计算:外币重估
金、银等贵金属也按交易所价格计价:贵金属重估
科目
| 情况 | 科目 |
|---|---|
| 有利汇兑差额(收入) | 646 汇兑收益 |
| 不利汇兑差额(费用) | 656 汇兑损失 |
| 贷款的不利汇兑差额 | 作为财务费用跟踪;就财务费用限制另行评估 |
| 投资期间的贷款汇兑差额 | 视条件可计入成本 |
财务费用限制:财务费用限制
常见错误
- 就期末计价开具汇兑差额发票。 计价差额无需开票。
- 收款时的汇兑差额未开票。 有利于卖方的汇兑差额必须以含增值税的发票记录。
- 预付款计价错误。 已收和已付订货预付款的计价,可能因预付款性质不同而产生不同结果;请选择一致的方法并记录。
- 混用不同的汇率类型。 入账用现钞汇率、计价用外汇汇率等不一致做法会使对账变得困难。
法律依据: 第 213 号税收程序法 第 215 条、第 280 条;第 3065 号增值税法 第 24 条和第 35 条;增值税一般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