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税务机关的分歧通常始于一份通知、一份缴款令或一次退税被拒。每一种的期限都很短,而且各期限往往相互影响。要选择正确的途径,首先需要确定发现在哪一点上存在争议:事实、计算,还是法律解释。
我们的角色
我们准备争议的税务技术和会计方面:分析稽查报告和计算、整理单据、提出行政申请以及为和解会谈做准备。根据律师法第 35 条,出庭代理属于律师的职责。在诉讼阶段,我们与纳税人选择的律师合作,准备案件的技术依据。纳税人也可以自行起诉。
哪种文书,什么期限?
| 文书 | 首选途径 | 期限 |
|---|---|---|
| 税款 / 罚款通知 | 罚款减免、和解或诉讼 | 自送达起 30 天 |
| 缴款令 | 向税务法院起诉 | 自送达起 15 天 |
| 退税申请被拒 | 向税务法院起诉 | 自拒绝函送达起 30 天 |
| 计算或记账错误 | 向税务局申请更正;被拒的,向财政部申诉 | 在时效期间内 |
| 说明要求的结果 | 说明、申报或稽查程序 | 税务稽查与说明要求 |
通过电子送达的,函件到达电子地址后在第五天结束时视为送达。我们从该日起将期限记入日历。
行政途径
- 罚款减免(税收程序法第 376 条): 发现正确的,按时缴纳税款和减免后的罚款即可结束争议。选择这一途径后不得起诉。
- 和解(税收程序法附加第 1 条和附加第 11 条): 根据第 7524 号法律,自 2024 年 8 月 2 日起税款本金被排除在和解范围之外;只有税款损失罚款以及超过一定金额的一般违规和特别违规罚款可以和解。核定前和解与核定后和解只能选择其一。核定后和解应自通知送达起 30 天内申请。未达成和解的,诉讼期限按和解笔录送达时剩余的期限继续计算;剩余期限不足 15 天的,补足为 15 天。
- 更正与申诉(税收程序法第 116–126 条): 存在计算错误或征税错误的,可以在起诉前先申请行政更正。法律解释上的分歧不属于更正事项。
税务法院诉讼
- 期限: 原则上自送达起 30 天(行政诉讼程序法第 7 条);缴款令为 15 天。
- 征收: 对评税提起诉讼,原则上中止对争议金额的征收(行政诉讼程序法第 27 条)。败诉的,该金额连同滞纳利息一并征收。
- 救济途径: 对判决可提起上诉(地区行政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请复审;金额门槛每年更新。
- 依据: 法院审查档案中的单据。稽查期间未提交的单据和说明,事后再提出可能更加困难;因此准备工作从稽查阶段就开始。
途径选择
| 情形 | 通常适用的途径 |
|---|---|
| 发现正确,金额无争议 | 罚款减免并缴款 |
| 事实正确,罚款有争议 | 申请和解(仅限罚款) |
| 法律解释分歧或单据评价问题 | 诉讼(与律师合作) |
| 明显的计算或记账错误 | 申请更正 |
| 缴款困难 | 延期与分期;税款延期与分期 |
我们如何准备档案?
- 确定送达日期和期限。
- 逐行分析稽查报告和笔录。
- 与账簿、申报表、电子单据、银行和合同记录核对。
- 重新计算税款和罚款;比较各选项的成本。
- 为所选途径起草申请文本和编号附件,或为律师准备技术说明。
- 在整个过程中跟踪送达和期限。
来源
第 213 号税收程序法(第 112 条 滞纳利息,第 116–126 条 更正与申诉,第 376 条 罚款减免,附加第 1–12 条 和解);第 2577 号行政诉讼程序法(第 7 条,第 27 条);第 6183 号公共债权征收程序法(第 58 条);第 1136 号律师法(第 35 条);第 7524 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