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务检查或文件要求函时怎么办
税务检查开始或收到信息和文件要求函时,纳税人从第一天起应采取的步骤、纳税人的权利以及准备清单。
税务机关的来函起初会让大多数企业主感到担心。然而,正确判断函件类型、有条不紊地度过第一周,往往决定最终结果。本文分步说明从收到检查函或文件要求函之时起应如何应对。
1. 确定函件类型和日期
| 函件 | 含义 |
|---|---|
| 信息和文件要求(税收程序法第 148 条) | 就特定事项要求说明和文件;检查可能尚未开始 |
| 说明要求(税收程序法第 370 条) | 税务机关已有初步发现;在检查开始前进行说明的机会 |
| 检查函 / 要求出示账簿和文件 | 税务检查员已开始检查 |
通过电子送达发出的函件,自到达您的电子地址之日起第五天结束时视为送达;期限从该日起算。计算最后一天:期限与最后一天
说明要求另有规则:说明要求与主动补正申报
2. 当天告知您的会计师
将函件副本连同显示送达日期的屏幕截图一并发送。首要任务是确定函件涉及哪种税、哪个期间以及要求提供什么。
3. 收集文件
对于所要求的期间,通常需要:
- 日记账、总账和财产清单账,或电子账簿文件及其证书
- 采购和销售发票、电子存档和电子发票清单
- 银行账户对账单、现金记录
- 合同(租赁、服务、买卖)、送货单、库存记录
- 已提交的申报表和缴税凭证
提交文件的副本;如被要求提交原件,须取得交接记录。
4. 亲自核对记录
如果检查的事项明确(例如向特定供应商的采购、增值税退税、现金账户),您也应在检查员之前先核查这些地方。如有不一致,记录原因;如有需要更正的错误,与会计师一起评估您的选择。
5. 遵守期限;需要更多时间的,书面申请
未按时出示账簿和文件,可能导致税基被核定、增值税抵扣被拒并加重处罚。部分文件无法按时准备的,请附理由书面申请延期。
检查期间您的权利
- 知情: 您有权了解检查的事项和范围。
- 笔录: 与检查员的会谈均记入笔录。签字前请阅读笔录;对不同意的部分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并要求将对您有利的说明记录在案。
- 代理: 您的会计师或律师可以在程序中代理您。
- 期限: 原则上,全面检查在 1 年内完成,其他检查在 6 个月内完成;可附理由延长。
检查之后
可能根据检查报告发出税款和罚款通知。在这一阶段有三条途径:以罚款减免缴纳、申请和解或提起诉讼。选择和期限:税务检查与说明要求 · 和解申请书 · 罚款减免申请
预先查看可能的罚款:税款损失罚款
不应做的事
- 在期限内对函件置之不理。
- 检查开始后试图以主动补正方式提交申报:检查一旦开始,主动补正规定即不能再使用。
- 追溯修改记录或“补全”文件。
法律依据: 第 213 号税收程序法 第 134–141 条(税务检查)、第 148 条(信息要求)、第 30 条(核定征收)、第 370–371 条、第 376 条;关于税务检查程序和原则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