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运单:谁必须转换、如何开具及注意事项
转用电子运单的义务、营业额和行业标准、过渡期、开具时间、运输途中的单据、运单回复、更正和撤销、与电子发票的关系以及罚款。
运单是记录货物发运、必须随货同行的单据。电子运单是该单据的电子形式;通过税务局系统在卖方和买方之间传送。
谁必须使用?
| 类别 | 标准 | 转换时间 |
|---|---|---|
| 超过营业额标准的电子发票用户 | 销售总收入超过税务局公告规定的标准(10 百万里拉) | 超过标准当年的次年 7 月 1 日 |
| 燃料 | EPDK 许可证持有人(包括经销商) | 无营业额条件 |
| 采矿 | 依矿业法持有许可证和证书者 | 无营业额条件 |
| 制糖 | 依制糖法的糖生产商 | 无营业额条件 |
| 钢铁 | 生产、进口或出口 GTİP 第 72 章和第 73 章产品者 | 无营业额条件 |
| 化肥 | 在化肥追踪系统中登记者 | 无营业额条件 |
| 果蔬 | 在批发市场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代理商和商人 | 无营业额条件 |
对于行业性义务,须在条件产生之日起公告规定的短期内完成转换。标准和行业可能更新;如果您的营业额接近标准,请提前规划转换:电子文件义务核查 · GTİP 查询
要转用电子运单,须先登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电子存档和电子账簿
何时开具?
电子运单须在货物实际发运前开具并发送给买方。运输途中不必在车内携带纸质打印件;检查时出示电子运单的编号或二维码即可。应要求也可提供纸质打印件。
电子运单和电子发票是不同的单据;发票在货物发运后另行开具。
运单回复
收到货物后,买方通过系统发送运单回复。回复中说明:
- 货物已全部接受,
- 少交或多交,
- 部分或全部拒收。
卖方开具发票时使用该回复。少交的,按接受的数量开具发票。
出现错误时
- 已开具的电子运单不能通过系统撤销;货物尚未发运的,由买方以运单回复拒收,并开具新的单据。
- 发运后发现的错误,以说明情况的新电子运单以及必要时买方的回复更正。
- 发票与运单之间的差异可能在税务检查中受到质询。因此,存货记录、运单和发票应相互印证。
实务注意事项
- 买方身份: 买方不是电子运单用户的,卖方开具纸质运单或采用针对系统外买方的方式。买方是否为注册用户,在税务局名单中核查。
- 运输信息: 车牌和司机信息须正确填写;路检时会将单据与车辆核对。
- 委托加工和寄售发运: 非销售性质的发运(送往委托加工方、仓库间调拨、维修)也需要运单。
- 保存: 电子运单在法定期限内以电子方式保存:商业账簿与保存
罚款
应开具电子运单而未开具,或开具纸质运单的,视为根本未开具单据,处以特别违规罚款。2026 年该罚款每项发现至少为 17,000 TL: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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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 213 号税收程序法 第 230 条、第 240 条和增补第 242 条;第 509 号税收程序法一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