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应收款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何时计提准备?
对无法收回的可疑商业应收款计提准备的条件、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的区别、有担保的应收款、日后收回以及增值税调整。
客户不付款时,应收款仍留在账上,而销售利润的税款已经缴纳。《税收程序法》为此提供了两种工具:可疑应收款准备和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可疑应收款
与取得经营所得相关的应收款,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可疑:
- 处于诉讼或强制执行中的: 必须已就该应收款向法院起诉或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 小额应收款: 经以抗议书或信函多次催收仍未付款、且金额小到不值得起诉或强制执行的应收款。2026 年该限额为 25,000 TL。
满足这些条件后,可按估价日的应收款金额计提准备,准备计入费用。准备必须在条件出现的期间计提;推迟到以后期间的,可能无法在相关期间扣除。
有担保的应收款
对有担保覆盖的部分不计提准备。例如,500,000 里拉的应收款有 200,000 里拉的银行保函或抵押的,按 300,000 里拉计提准备。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因司法裁决(法院判决)或法定和解而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属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按账面价值直接计入费用。在重整(konkordato)中放弃部分应收款或应收款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况,在此框架下评估。
| 可疑应收款 |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 |
|---|---|---|
| 情况 | 收回存疑 | 无法收回 |
| 条件 | 诉讼、强制执行或小额应收款条件 | 法院判决、和解或重整等确定情形 |
| 分录 | 计提准备 | 应收款直接计入费用 |
| 增值税 | 不调整 | 可以调整 |
增值税调整
应收款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视为交易对价发生变化。卖方可以通过调整扣除已无法收回部分的增值税。在可疑应收款阶段不进行增值税调整。
日后收回
已计提准备的应收款日后收回的,收回金额在收回期间确认为收入。部分收回的,只有收回的部分成为收入。
会计分录
| 业务 | 分录 |
|---|---|
| 将应收款转为可疑 | 128 可疑商业应收款(借)/ 120 客户(贷) |
| 计提准备 | 654 准备费用(借)/ 129 可疑商业应收款准备(贷) |
| 日后收回 | 102 银行(借)/ 128(贷);冲回准备 129(借)/ 644 不再需要的准备(贷) |
实用提示
法律依据: 第 213 号税收程序法 第 322 和 323 条;第 3065 号增值税法 第 3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