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往来账户:股东从公司支取款项或借款给公司时
股东支取款项的利息计算、增值税、变相分配利润风险;股东借款给公司、合同、利息和资本弱化限额。
在中小型公司中,最常见的稽查认定是股东往来账户:股东从公司账户支取或存入款项,却没有合同或利息。在税务上,关联方之间的每笔交易都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1. 股东支取款项(131 账户,应收股东款)
公司向股东提供的无息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稽查中可能被视为通过转让定价变相分配利润。后果:
- 未收取的利息计入公司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款损失罚款。
- 对视为已分配利润的金额产生股息预扣税。
- 利息收入须缴纳增值税;未收取的增值税也会被追缴。
应当怎么做
- 就向股东的借款订立书面借款合同(金额、期限、利息)。
- 按月或期末按独立交易利率对股东借方余额计算利息(实践中采用公司自身的融资成本或央行短期垫款利率)。利息计算器
- 就利息向股东开具发票并申报增值税。
- 尽快结清股东欠款或以股息抵销。股息计算器
示例: 股东欠公司 1,000,000 里拉达 6 个月;独立交易利率为年 40% → 利息收入约 200,000 里拉,增值税 40,000 里拉。
2. 股东借款给公司(331 账户,应付股东款)
股东注入资金本身不是问题;这是比增资更灵活的融资方式。注意事项:
- 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股东借款”;现金存入会造成现金日记账不一致和稽查风险。
- 书面借款合同:金额、期限、是否计息、还款条件。
- 无息借款通常不会造成问题(不对公司不利)。
- 如支付利息: 来自股东和关联方、超过期初权益 3 倍的借款属于资本弱化;该部分的利息和汇兑差额不可扣除,并视为已分配利润。利率也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财务费用限制: 借款超过权益的公司,超额部分对应财务成本的 10% 不可扣除。不可扣除费用 · 计算器
3. 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缴资本
已认缴但未实缴的资本(24 个月内到期)是对股东的应收款;长期不缴也可能成为稽查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核对清单
- 每月核对 131 和 331 账户
- 书面借款合同
- 对 131 余额定期计息并开票
- 对 331 中的计息借款进行资本弱化和独立交易利率核查
- 年末考虑以股息结清股东欠款
来源: 第 5520 号企业所得税法 第 12 条(资本弱化)、第 13 条(转让定价)、第 11/1-i 条(财务费用限制);第 3065 号增值税法;关于通过转让定价变相分配利润的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