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
**应享天数:**1–5 年(含)14 天,5–15 年 20 天,15 年及以上 26 天。合同可增加但不得减少。满一年后开始享有年假。
**未休年假:**在劳动关系结束时按最后税前工资支付(日工资 = 月工资 ÷ 30)。合并计算:遣散费、预告与年假。
法律依据:第 4857 号劳动法第 53–60 条。
按工龄和年龄计算法定年假、下一个应享日期以及未休年假的价值。
**应享天数:**1–5 年(含)14 天,5–15 年 20 天,15 年及以上 26 天。合同可增加但不得减少。满一年后开始享有年假。
**未休年假:**在劳动关系结束时按最后税前工资支付(日工资 = 月工资 ÷ 30)。合并计算:遣散费、预告与年假。
法律依据:第 4857 号劳动法第 53–6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