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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病假)

按病假证明类型和收入,估算 SGK 就医疗证明支付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计算方法

**公式:**日收入 = 最近 3 个月(证明前 12 个月内)计缴社保的收入总额 ÷ 缴费天数(上限:每天 9,909 TL)。住院按一半支付,门诊按三分之二支付。

**疾病:**自证明第 3 天起支付。**工伤、职业病和生育:**自第一天起支付。

法律依据:第 5510 号法律第 17 条和第 1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