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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ürkiye–埃塞俄比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预扣税率

根据 Türkiye 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付款发生国的税款不得超过以下税率。

最近更新:

来源国最高预扣税率

付款类型最高税率条件
股息
协定第 10 条
10%所有情况
利息
协定第 11 条
10%所有情况
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
协定第 12 条
10%所有情况

支付给对方国家政府、中央银行或协定所列公共机构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

协定日期

签署日期2005年3月2日
官方公报2007年8月9日,第 26608 期
生效日期2007年8月14日
适用税款起始2008年1月1日

税率如何适用

  • 表中税率是来源国可征收的最高税率。如果该国本国法律规定的税率更低,则适用较低的税率。
  • 适用优惠税率的前提是收款人为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从 Türkiye 付款时,应在付款前取得收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 这些税率不适用于与收款人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的所得;此类所得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 Türkiye 国内法规定的税率:预扣税率 · 居民身份证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居民身份证明 · 向境外付款:向境外付款的预扣税和增值税

如需评估您的架构适用哪一税率:联系我们 · 双重征税

来源

最后核查:2026年11月4日。税率摘自协定文本;涉及议定书及后续修订的,以官方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