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最高预扣税率
| 付款类型 | 最高税率 | 条件 |
|---|---|---|
| 股息 协定第 10 条 | 15% | 直接持有至少 10% 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 |
| 20% | 其他所有情况 | |
| 利息 协定第 11 条 | 15% | 所有情况 |
| 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 协定第 12 条 | 10% | 所有情况 |
协定日期
| 签署日期 | 1987年2月18日 |
|---|---|
| 官方公报 | 1989年4月10日,第 20135 期 |
| 生效日期 | 1989年7月1日 |
| 适用税款起始 | 1990年1月1日 |
税率如何适用
- 表中税率是来源国可征收的最高税率。如果该国本国法律规定的税率更低,则适用较低的税率。
- 适用优惠税率的前提是收款人为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从 Türkiye 付款时,应在付款前取得收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 这些税率不适用于与收款人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的所得;此类所得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 Türkiye 国内法规定的税率:预扣税率 · 居民身份证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居民身份证明 · 向境外付款:向境外付款的预扣税和增值税
来源
最后核查:2026年11月4日。税率摘自协定文本;涉及议定书及后续修订的,以官方文本为准。